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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部分条款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6: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了一场研讨会,“几乎国内所有顶尖的民法学学者”全数出席,争论焦点指向同一个目标:北大教授巩献田的公开信。

  巩献田在信中主张暂缓通过《物权法》,我是同意的。原因就在于,《物权法》草
案中的某些条款并不合理。如果通过,势必会让近年来非法侵吞巨量国有资产的行为合法化,成全了那些腐败分子。

  这些条款就是草案中第1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什么是“善意取得”呢?就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这样说比较拗口,举个例子吧:假如你把自行车借给张三,但张三却把这辆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李四,对李四来说,这就叫“善意取得”。虽然你事后怒火万丈,却不能找李四算账,只能找张三。如果你确实非常偏爱这辆自行车,那你惟一的办法就是在李四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李四开出的价钱把它买回来。

  这些年来,中国社会的一大现象就是在“改制”的口号下,国有资产大规模地流失。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官员和国企领导只是“管理人”,但他们中的有些人却通过种种方式将其大量鲸吞。虽然他们用了很多非法的手段,但表面上看起来,却都是合法的。如果《物权法》顺利通过,他们就都成了“善意第三人”,明明是“恶意取得”,根据这一条款,却会被界定为“善意取得”,这在本质上和“赦免原罪”没什么两样,却比“赦免原罪”更隐蔽、更有效、更理直气壮。(中国青年报常梦飞)

  (本文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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