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赔偿还可能上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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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6:3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法律界人士:新规定仍有重大缺陷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月28日起施行,赔偿限额从7万升至40万。昨日,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表示,随着物价上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40万元的责任限额几年后还可能滞后,因此还可能作出限额适时调整。与此同时,法律界人士称,新规定有重大进步,但仍存有重大缺陷,离国际赔偿标准仍有差距。
北京市律协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律师认为,从确定限额的依据来看,新规定依据的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赔偿标准,和航空公司依照国际标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形成巨大反差,而且在概念上依然采取“限额”的规定,而不是确定无限额的赔偿责任。同时,新规定又回避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航班延误赔偿问题,因此他建议应针对新规定和《民用航空法》存在的诸多缺陷,尽快修订《民用航空法》。 据新京报、深圳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