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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难断“ 馒头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6:3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恶搞电影《无极》,导演陈凯歌为此大为光火,要起诉胡戈。近日,3名法学博士将这一娱乐事件带入严肃的法学讨论范畴。

  人大法学博士:从著作权看,侵权无疑

  论战首先发端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张翔博士的一篇名为《“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论文。该文称,陈凯歌有“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无极》被胡戈“恶搞”,还拆分剪接得七零八落,从著作权看,胡戈侵权无疑。

  “但胡戈的改编行为,也可看作是艺术创作。”从宪法角度看,胡戈在行使“艺术自由”。这就形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与宪法意义上的权利的冲突。法院审理此案时,应衡量原作者与网络改编者艺术自由的冲突,不能简单认定胡戈侵权。

  北大法学博士:陈凯歌根本没著作权

  不久,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张志成发文,反驳张翔博士。

  张志成称,根据《著作权法》,制片者才享有电影著作权,导演只有署名权和获酬权。陈凯歌作为导演,对《无极》根本没著作权,更没“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陈导其实无权起诉胡戈。

  北大社会学博士:胡戈在行使文艺批评权

  张翔、张志成两博士论战期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侯猛也参加进来。他认为,胡戈在行使宪法上的文艺批评权。

  侯博士解释说,胡戈在行使文艺批评的权利,属于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个人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对公开的文艺作品,公众有批评、评论的权利。“馒头”选用了《无极》的素材对《无极》进行批评、反讽。而胡戈也借用“馒头”表达了对《无极》的看法。侯博士认为,“馒头”实际上代表了网络时代对话的一种方式。现代社会需要这样的对话民主,知识产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应成为大众文艺评论的障碍。

  知识产权司法鉴专家:法律空白,影视恶搞难定性

  针对网上频频出现的恶搞现象,专家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有些恶搞并不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员、西南财大法学院知识产权青年学者廖振中称,虽然陈导不能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起诉,但可以提起名誉权诉讼。因为“馒头”中有一句“我也不知道,都是导演安排的”,有讽刺陈凯歌之嫌。

  廖振中称,此案中,胡戈的行为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是一种新型影视评论,这是文艺领域中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如果这样认定,就不会被判侵权。廖振中称,如果将馒头界定为新型影视评论,就会遇到法律上的空白。根据法律规定,对纸面文字形式的评论,引用文字不超过10%,但对以影视方式评论影视作品的合理引用,著作权法并没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影视作品中引用多少镜头才算侵权没有标准。这也是衡量很多网络恶搞作品是否侵权的关键。(本报实习记者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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