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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十五”亮点④ 维护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9:35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宗建树 徐琦

  核安全、辐射环境和放射源实现统一监管

  2005年12月1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施行。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签署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3月1日施行。

  这只是我国核与辐射环境安全领域众多规定中的一个方面。为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中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涉及核设施安全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核材料管制、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核技术应用等多个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和技术文件。其中有行政法规4部,核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30多项,导则70多项,技术文件180多项。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标志着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中国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中国政府积极整合相关领域的职能,理顺了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体制,实现了核安全、辐射环境和放射源的统一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辐射源、铀矿、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废物积极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在核设施集中地区设立了6个派出机构,各省环保部门也设有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机构。通过实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核安全技术后援单位人才培养和引进,目前,全国已有约1300人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核安全监管水平提高,建成辐射环境监测网络

  在核设施安全监管方面,中国政府采用国际通用做法,实行严格的安全许可证制度。“十五”期间,中国政府在“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核电发展方针指导下,实现了“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受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和污染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的目标。10年来,中国建设了7座核动力厂、15台发电机组。在此期间,中国的核安全监管水平逐渐提高,工作不断深入,确保了在役核设施安全运行,有效控制了在建核设施建造质量。

  中国政府十分注意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到2005年底,“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核与辐射应急技术中心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项目已基本完成,31个一级网站(省、市、自治区)和两个二级网站(包头和青岛)初具规模,配套设施基本到位;24个省市对辖区内重点城市实施了常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全国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在全国14个省(自治区)开展了铀矿冶放射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已基本实现“组织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技术规范化、方法标准化、装备现代化、质量保证系统化”的总体目标。

  “十五”期间,中国政府积极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应急响应方案》、《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实施方案》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项目正在实施,辐射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控制能力全面提升。

  废弃、闲置放射源安全收贮,核电厂安全运行,重视国际合作

  中国政府理顺了放射源监管机制,开展了放射源安全收贮工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强调要从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到处置等各环节对放射性同位素实行监管,实行了许可证制度,规定放射源进出口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现了“查清底数、收贮废源、消除隐患”的预期目标,为规范放射源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专项行动结果初步核定,目前我国使用和废弃的放射源共有142773枚,其中107380枚分布在12412家涉源单位,其余35393枚废弃、闲置的放射源已安全收贮。

  相对完备的法律环境、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和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有效地保证了我国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中国在役运行的所有核电厂没有发生3级以上核安全运行事件,废物排放指标也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多年来的辐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总体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之内。

  中国政府也十分重视核与辐射环境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1999年,中国政府批准加入了《核安全公约》,成为履约国,并按相应规程参加了3次履约活动,提交了国家报告。在放射源监管方面,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放射源安全与保安行为准则》。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计划在2020年核电比例达到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4%,规模达到3600万千瓦,未来10~15年内,要再建26~28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而且要立足本地化,这无疑给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更新、更繁重的任务。因此,要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依法加强监管,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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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强化核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核设施运行监督。积极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持电磁辐射环境良好状态。

  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核安全、辐射防护与应急、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制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加强对在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督,做好新建核设施安全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建造过程的现场监督和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核材料管制。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与处置的监督,完成各省放射性废物库建设,做好中、低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和管理,开展退役核设施安全处置的政策和技术研究。——摘自《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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