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禅城实行破产监督人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27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胡珊霞通讯员迟福强)近日记者获悉,针对审判实践中破产程序缺乏监督,相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债权人对一些破产清算事项的合法性心存疑虑的实际情况,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于年初建立了破产监督人制度。

  据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破产程序的监督权主要由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及其成员实施,但随着破产案件逐年
上升,破产审判压力大,承办法官不可能有充分的精力和时间对纷繁复杂而具体的法律性和非法律性的清算工作进行周详的监督;而作为债权人集体意思表示机构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条件有很大局限性,无法对破产清算实施日常性监督,且破产案件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利益激烈冲突下难以产生应有的监督效果。

  基于这些认识,禅城法院借鉴国外做法和破产法理论,结合审判实践,因案施策设置了破产监督人制度。

  该制度规定,破产监督人主要由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选任或在必要时由法院指定,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监督权利是:调查询问破产财产状况,监督检查清算组实施的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行为,申请召开并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有权参加清算组工作会议研究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拍卖和处理等活动,在认为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者怠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时可申请法院撤换。

  同时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宣告破产前,特别是在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程序中,破产监督人应协助人民法院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债务人对其财产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私分财产及其他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破产监督人与债权人会议一起构成了债权人自治的两种形式,在破产程序中相辅相成,目的都在于为防止破产管理权力的滥用和失控,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有效运作,最大限度地优化和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目前,该院在审理佛山太阳包装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包装发展总公司等5宗破产案中正式推行破产监督人制度,得到破产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普遍好评。

  (日京/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