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间须互认检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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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28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刘欢)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昨天透露,本市医院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规定目前正在制订中,近期有望出台。 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检查结果互认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方面都具有重要
记者昨天从市卫生局了解到,目前本市一些大医院之间已经陆续出现了彼此互认检验结果的现象,但一般都局限在几家知名度比较高的三甲医院间。“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检验标准。”负责全市临床检验质控工作的市临床检验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本市目前正在进行血球计数和生化检查统一标准的制订工作。血球计数即计算红细胞和白细胞数量,具体操作是:先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获得统一标准值,然后将这个标准值送到各医院去调整其医疗检验仪器,使各医院仪器处于同一标准。然后再将同一份新鲜血分成若干份,送到各医院检测,而后比对各医院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这一系列的实验数据都是为了确认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的可行性。”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血球计数的实验已基本接近尾声,各项数据需要再次经过专家审核,该中心下一步马上要进行生化检查实验。 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