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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应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51 天津日报

  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小区居民王某将小区内多套住房对外出租,并且从不登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还将其中一处房屋租赁给没有身份证件的李某。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王某予以治安处罚。

  评析:近年来,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出租房屋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某些房屋出租人无视公安部门关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或
者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把出租房屋作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房屋出租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个行为之一的,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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