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企业质疑拆迁补偿 游乐设施拆除该不该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58 云网

  大理市在修建大(理)凤(仪)公路时,导致云南大理天圆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天圆公司)荷花山庄的水上滑道游乐设施及配套房屋被拆除,由于天圆公司与大凤公路新桥至纸厂段拆迁工程部(下称拆迁指挥部)就游乐设施及配套房屋等拆迁补偿费未达成共识,2004年11月26日,经大理市建设局与天圆公司、拆迁指挥部三方共同委托云南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为703720元,就水上滑道的补偿,大理市建设局以天圆公司擅自拆除滑道为由,作出由指挥部以游乐设施认证价格的40%对天圆公司进行补偿的裁决,天圆公司由此
将大理市建设局和拆迁工程指挥部诉至法院,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裁决的一审判决,天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表示准备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此问题,记者前往大理市进行了实地调查采访。

  建设局裁决补偿40%

  据天圆公司经理张学兵介绍,该公司于2001年投资150万元在214国道下关新桥北段修建荷花山庄,主要经营水上游乐项目。2003年,因修建大凤公路至纸厂段时,拆除了荷花山庄的游乐设施及配套房屋,但就游乐设施、配套房屋拆迁补偿及拆迁过渡期补偿、停业补偿等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就滑道部分的补偿,天圆公司向大理市建设局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由大理市建设局和天圆公司及工程指挥部三方共同委托了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期间,由于该工程拆迁队已解散半年之久,天圆公司在对方多次催促下拆除了滑道。但鉴定结论为天圆公司游乐设施价格为703720元的结果出来后,大理市建设局却以天圆公司擅自拆除滑道为由,作出大市建裁字(2005)第1号《行政裁决书》,裁定拆迁工程指挥部按此价格的40%即281488元向天圆公司支付,天圆公司认为此裁决“既违法又悖理,严重地失去了公正”。为此,天圆公司才将大理市建设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消此裁决;此外,天圆公司还将拆迁工程指挥部追加为第三责任人,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天圆公司游乐设施及配套房屋的拆迁补偿703720元、支付其过渡期补偿25159.20元,支付其停业补偿66750元。

  天圆公司张俊国告诉记者:“ 因214线公路拓建,占用了该设施的一部分,其中最关键的水下部分全部被占用,导致该设施失去其使用功能。所以,在拆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在第五条中特别注明水滑梯部分单独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3年11月6日,在拆迁办完成拆迁任务2个月的时候,由于修路占用天圆公司滑梯,而拆迁办又未给予拆迁补偿,天圆公司也未拆除滑梯,严重影响了公路施工,此时拆迁办才会同拆迁评估公司来对该滑梯进行实测评估,测量完后,拆迁办赵龙华代表拆迁办通知天圆公司尽快想办法拆除该设施以免影响公路施工。2004年2月10日,由于拆迁办迟迟未对天圆公司水滑梯进行补偿,公司也就一直未拆除,导致该段公路施工无法进行,公路建设指挥部发出要强制执行的通知。2004年2月13日,拆迁指挥部向大理市政府做了关于大理天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荷花山庄)214线拓宽建设拆迁情况的汇报,汇报中提及:1、被拆迁人“擅自拆除”评估设备;2、滑梯位于建设红线外,被拆迁人无权阻碍214线正常的施工工作。这样前后矛盾的问题让人不得其解——既然滑梯已被群众擅自拆除,它又怎能阻碍施工呢?2004年2月18日,拆迁指挥部的赵龙华、杨游褰再一次来到荷花山庄,对该水上游乐设施的漏项部分再次进行了测量确认。并保证公司拆除后就可以签订补偿协议,拿到补偿。随后,天圆公司就拆除了。2004年2月24日,拆除后第二天,拆迁评估公司的报告出来了。天圆公司的滑梯总评估价为28万余元(只是天圆公司购置产品的总价的30%,不含运价、钢结构材料、土建、安装等)。

  2005年6月17日,大理市法制局做出大市府复字[200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大理市建设局限期作出裁决。2005年8月20日,大理市建设局以市建设局委托评估价格的40%对申请人予以拆迁补偿。”

  天圆公司质疑补偿金

  据天圆公司张俊国说:“大理市建设局最明显的自相矛盾行为是,2004年的235号文件说天圆公司的设施属于拆迁补偿范围,须在进行价格认证后才能补偿;但价格认证出来后,市建设局又作出第052文件,称游乐设施不属于拆迁行政裁决范畴,这是其一。天圆公司接到此文件后提起行政复议,大理市政府作出撤销建设局第052号文件,并责令建设局限期作出裁决;于是,建设局又作出154号文件,这是其二。另外,建设局和指挥部与天圆公司三方共同委托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并称‘依据认证结果进行补偿’,而后该局又作出按认证结果的40%进行补偿的裁决,这是其三。”

  记者了解到 ,对于按40%来补偿一事,建设局的“依据”就是拆迁指挥部(即诉讼第三人)称天圆公司的游乐设施是其“擅自拆除”的。而作为第三人的拆迁指挥部,为什么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对此,天圆公司方面表示:“按照行政诉讼举证倒置的原则,建设局裁定指挥部以鉴定结果的40%支付天圆公司,到底依据什么要由该局举证,而该局并不能给出相应证据;拆迁工程指挥部更是什么证据也没有提交,又凭什么说天圆公司是擅自拆除呢?凭什么只按40%支付呢?另外,按照法律规定,拆迁方应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期补偿和停业补偿,如何补偿,也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况且,指挥部在给大理市政府的汇报中也说过渡期补偿按12个月支付,但实际操作时为什么只按3个月支付呢?”

  滑道在红线之外 不该赔偿

  在该案的庭审中,第三人拆迁工程指挥部辩称,工程只占用了天圆公司的水池,其游乐设施不在大凤公路拆迁红线范围内,不在拆迁范围内就不该补偿。天圆公司认为:首先,之所以叫水上游乐运动项目,就是水池和滑道是连为一体的,二者是缺一不可的整体。该工程占用了水池,滑道就没有了任何用处,滑道的作废,是因为拆迁带来的损失。而《拆迁条例》上明文规定,所有拆迁带来的损失都应予以补偿。其次,在拆迁工程指挥部与天圆公司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就注明“此项赔偿不包括游乐设施部分,游乐设施部分待评估报告作出后,另行签订赔偿。”第三,在指挥部向大理市政府提交的报告和市政府的批复中,也白纸黑字的写着游乐设施属于拆迁补偿范围。

  游乐设施该不该补偿

  庭审中,被告大理市建设局和拆迁指挥部辩称,游乐设施不在大凤公路拆迁红线范围内,不该补偿;而且游乐设施是在指挥部不知情的情况下,天圆公司的人擅自拆除的。

  对此,天圆公司称,指挥部与该公司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曾注明“此项赔偿不包括游乐设施部分,游乐设施待评估后另行签赔偿协议。”而且,在指挥部向大理市政府提交的报告和市政府的批复中,也白纸黑字写着游乐设施属于拆迁补偿范围。

  再说,公司正是多次接到指挥部的通知,才将游乐设施拆除的,指挥部怎能说不知情呢?指挥部在给大理市政府的情况汇报中说“被拆迁人擅自拆除被评估的设备应保存好,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应将评估的建筑物交给拆迁方,拆迁方才予以兑现补偿费。”还有,大理市建设局按认证价格的40%补偿是以什么为依据呢?

  擅自拆除滑道 只能补偿40%

  被告市建设局辩称:天圆公司与第三人就扩建公路拆迁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天圆公司申请市建设局进行裁决。由于申请解决的主要争议标的物是玻璃钢水上游乐滑道及配套房屋附属设施,在原告与第三人商谈过程中,原告擅自拆除了争议标的物,有意扩大损失,本应不作任何赔偿,但考虑到水池部分被占后确有一定损失,又属拆迁遗留问题,故根据原告与第三人最终确定的云南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认证价值为703720元的40%给予天圆公司补偿的裁决应予维持。

  原告认为,从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开始,指挥部就明明知道游乐设施要拆,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设施尚未及时拆除,指挥部还给天圆公司下发通知:“因你公司的建筑物(并注明游乐设施名称)补偿未达成协议,而发生多次阻碍施工……”。天圆公司正是在多次接到指挥部的口头和书面通知才将其游乐设施拆除的,怎么说在指挥部不知情的情况下天圆公司“擅自拆除”呢?况且在天圆公司拆出滑道之时该工程拆迁队已解散长达半年之久;更为关键的是,天圆公司拆除滑道后,并没有要求增加任何新的补偿项目,怎么说是“有意扩大损失”呢?再说,其滑道补偿的评估数据早已经过拆迁方两次实测,且已在评估之中,谁拆出滑道都不影响评估结果及补偿内容;另外,指挥部在给大理市政府的情况汇报中说“被拆迁人擅自拆除被评估的设备应保存好,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应将评估的建筑物交给拆迁方,拆迁方才予以兑现补偿费。”事实上,天圆公司拆除的滑道也一直就堆放在该公司的荷花山庄里,并没有藏匿或占有。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云南省拆迁管理《规定》第10条明文规定:拆迁补偿的金额必须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大理市建设局的“市建设发〔2004〕第235号”文件也称要“依据认证结果进行补偿”,而为什么在认证结果作出后,又作出个按认证结果的40%给予补偿?既然应该补偿,就应全额补偿。

  就40%拆迁补偿费一事,记者采访了大理市建设局杨红副局长,下面是记者与杨红副局长的对话:

  记问:40%拆迁补偿费依据是什么呢?

  杨答:40%拆迁补偿是天圆公司自己造成的。

  记问:为什么说是天圆公司造成呢?

  杨答:因为,天圆公司自己擅自拆除,又把拆除下来的设备卖来卖去,所以就这样补偿。

  记问:天圆公司把拆下来的设备卖来卖去有没有证据呢?

  杨保持沉默。

  记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评估结果为70余万元,是三方共同委托的,你们为何不执行呢?

  杨答:这是天圆公司自己造成的。

  记问:天圆公司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你们为什么不认可,说是单方委托,那么,大理市鹏程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呢?

  杨保持沉默。

  记问:大理市经贸局、体育局、审计局、计划发展局、市消协,大理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大理市建设局法规科和拆迁监督办等单位都说大理鹏程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因资质超出评估业务范围,可不予认同,并在市建设局235号文中明确否定,市政府两位分管副市长在发文稿中也签批了。你们为什么还要认可鹏程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呢?杨同样保持沉默。

  就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文书《关于荷花山庄拆迁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上,大理市大凤公路联络成新桥至纸厂拆迁工程指挥部指挥长袁光清在领导批示栏中签批:“同意市建设局按法律程序进行解决,但是要注意保密,因214线拆迁涉及面广”。就保密二字,袁光清指挥长认为是整个事情没有公开之前进行保密,整个线路是3.7公里,涉及到323户,在补偿上要注意,是怕影响到其它住户,所以要保密。另外,天圆公司40%的拆迁补偿费,他不知道;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评估70余万元有点不公正。原因是省发改委评估中心只凭天圆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

  同样拆迁补偿不一

  在法庭上,天圆公司还给出一名叫金忠的拆迁户为其提供的证据,当初,指挥部也是按3个月向金忠支付拆迁过渡期补偿,后金忠找其理论,指挥部的辩解是:过渡期补偿一事已与天圆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已补偿,停业补偿一事在裁决前并未申请,所以不在此次诉讼范围之内。另外,金忠和天圆公司的补偿方式不同,天圆公司是货币补偿,所以只给3个月补偿,而金忠是土地置换补偿,过渡期补偿应按12个月补偿。

  天圆公司认为,拆迁工程指挥部虽已和该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已按原来的协议进行补偿,但原来的协议在拆迁面积上有疏漏,在补偿时间上违反有关规定,在被查出后就应该纠正;金忠和天圆公司补偿有别一说,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维持原裁决

  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一审维持大理市建设局大市建裁字(2005)第1号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判决。

  大理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市建设局具有对城市房屋拆迁作出裁决的主体资格,且执法程序合法。在事实认定和补偿裁决的过程中,对本案原告提出的申请内容进行了全面分析,对未被规划在内不予补偿的滑道,由于整个拆迁对其有一定的影响,而对原告自行拆出,并实际占有的评估价值为612232元的标的物也一并按40%给予补偿,已具有其合法性。故被告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符合相关规程之规定。原告诉请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有漏登漏计的部分,共计117.37平方米有据,但属其他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另案处理。第三人提出认为滑道不属规划拆迁赔偿的内容,不应该给予原告赔偿的辩解,未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信。故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天圆公司张俊国告诉记者,天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该案准备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完)(记者 阿贵 实习生 杨可)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