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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李宗波庭上承认杀人却叫"我没有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1:20 云网

  “是的,这些都是我干的,但是我没有犯罪……”李宗波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如是回答。审理中,他时而毫无表情,时而面带诡异的微笑,时而又爆发出歇斯底里的大叫。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2.26”关上银行劫案进行审理。公诉机关同时还指控其曾在大连和成都等地流窜行凶6次,共犯下4桩人命案。对此,李宗波态度蛮横,在承认自己确实“干过”的同时,却又拒不认罪。

  被告人李宗波,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龙谭区遵义东路41号。2004年10月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中院判处死缓刑,同年12月17日起在湖北省汉西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经指纹比对后疑为昆明银行劫案真凶。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指控:2003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宗波携带枪支,骑自行车来到官渡广场附近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其发现公民吴艳红携包同周春贵、张三到中国建设银行官渡支行,便尾随三人进入该银行,当吴艳红在银行柜台前从包内拿出钱准备办理业务时,被告人李宗波即用手抢吴艳红的包,遭到吴的阻拦后,拿出手枪朝吴艳红胸部开了一枪,致吴艳红当场死亡,致周春贵以及在银行办理业务的陈建、李前川受伤。被告人李宗波抢劫未果后逃离现场。

  拒绝律师辩护 庭上出言荒谬 都是我干的但我没犯罪

  在制造出震惊全国的昆明关上“2·26”血案前后,李宗波一直不安分,还作案6起。在昨日的庭审中,他承认7件血案都是自己干的,却不承认犯罪;拒绝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律师回避,理由是他认为“律师辩护不了”。

  ■ 指控

  首次犯罪诱刺女服务员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证据资料显示,李宗波最早的犯罪经历始于8年多前,当时,他混迹于辽宁省大连市。1997年8月1日,李宗波采用诱骗的手段将大京九美食城的服务员孙淑霞(又名孙秋霞)带到金州松苑小区东北500米处山坡上树林内,用匕首刺下孙淑霞的胸腹部、颈部,致孙淑霞当场死亡。

  这次作案后,李宗波在恐惧心理中有所收敛,过了几年相对“平静”的生活。但是,由于没有受到任何追究,他的侥幸心理膨胀起来,加上长期找不到满意的工作,他心里对社会的怨恨也在渐渐膨胀。

  “大开杀戒”成都作案5起

  在制造出震惊全国的昆明关上“2·26”血案后,李宗波流窜到了四川。“蛰伏”三个月后,他又连连出动,“大开杀戒”——

  2003年5月27日晚,李宗波尾随公民沈吉明来到成都玉林北路种子公司门口,猛然用砖头击打对方头部并抢走现金100元。

  2003年6月4日晚,李宗波骑自行车尾随公民张尚喜来到成都武侯区玉林北巷,持枪向对方连开两枪,致此人当场死亡。随后,抢走1200元现金及小灵通一部。

  2003年7月20日下午,李宗波又出现在成都东城根南街56号成都大药房内,持枪对营业员罗书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45元。

  2003年8月5日下午,李宗波“钓”上了刚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公民姚文龙,骑自行车一直尾随其后。当来到成都青羊区三里多路86号附5号街边时,他拔出手枪,朝姚文龙连开三枪,致姚文龙当场死亡,抢走现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3年12月18日下午,李宗波来到成都高新区新光路逛家乐福超市,因见其行色异常,超市保安人员上前盘查。李宗波的反应则是向该保安连开三枪,之后逃离现场。

  ■ 受审

  庭上大叫 “我没有犯罪”

  昨日审理中,被告席上的李宗波时而毫无表情,时而面带诡异的微笑,时而又爆发出歇斯底里的大叫。当公诉人刚宣读完起诉书,审判长按照法定程序向其发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何异议?”时,李宗波大叫:“是的,这些都是我干的,但是我没有犯罪,我无罪……”由于其情绪激动、思维混乱,法官要求其在庭审后以书面形式对此进行阐述。

  拒绝律师 “他们辩护不了”

  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昆明中院为李宗波指定了两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李宗波口气强硬地表示拒绝让律师辩护,要求律师回避,理由是他认为“他们(指律师)辩护不了”。于是,刚开庭不久,审判长便宣布休庭。在经过大约十几分钟的合议后,再次开庭时审判长驳回李宗波要求律师回避的请求。尽管李宗波并不“领情”,但两名律师还是为其辩护称:李宗波存在一些主动交代罪行的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

  愿意赔偿但没实际能力

  在法庭针对7起指控罪行进行审理的同时,也对“2·26”案中幸存的重伤者周春贵的民事索赔请求进行了一并的审理。

  由于身在外地,周春贵人没能出席庭审,在其代理律师代其宣读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中,周以自己在“2·26”案中遭受到重大伤害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李宗波承担110万的赔偿。对此,李宗波流露出了一丝愧疚的神情,表示愿意进行适当的赔偿,但是,自己没有赔偿的实际能力。

  经过半日的审理,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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