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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禁令规范行为 国企领导不得擅定成员薪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2:59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国企领导不得擅定班子成员薪酬。记者昨天从市国资委获悉,为确保我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刚刚下发施行的《南京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暂行规定》明确,市国资委直属企业领导人6大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6条禁令规范国企领导人行为

  《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是市国资委直属企业领导人,即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纪委成员和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或政府授权机构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暂行规定》明确,国企领导人的以下6大行为在禁止之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利;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利用职权为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个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超标购买或更换小汽车等职务消费;向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擅自决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属违规

  在严格禁止的6大行为中,《暂行规定》还具体罗列了国企领导人不得有的35个具体行为。据悉,除了对企业合并、出售、重组改制、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事项,对外投资、借贷、融资等活动,以及职务消费等作出具体规范外,《暂行规定》还特别明确,国企领导人不得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未按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

  严重违规者终身不得担任国企领导

  《暂行规定》明确,违规的国企领导人将受到严惩。除了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法律处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对违反《暂行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企领导职务;受到留党察看、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公职未逾两年的,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所在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因犯罪受到除罚金以外刑事处罚或因犯罪被剥得政治权利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国企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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