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撒谎指纹作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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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4:58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一盗贼与同伙在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南四巷13号某房行窃,席卷房内现金近4万元、金银首饰若干、彩电一台及电饭煲一个,案发后却只承认偷了电视机,最后指纹作证戳穿了他的谎言。不久前,该名盗贼被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案发当晚8时许,盗贼黄某某与两同伙窜至被害人居住的套房,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房门撬开后入室盗走钱物,连电饭煲都没放过。在庭审中,黄某某虽然承认控罪,但辩
宝安法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而且其归案后不如实供认罪行,再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