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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堵住法律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5: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告来告去自家人钻窿钻隙为避税

  本报今天消息特派记者崔朝阳、李宜航、尹安学、严丽梅、余姝报道:打官司不是因为利益受到了侵害,寻求公道,而是为了避税。这种通过“合法”手段牟取利益的行为屡有发生,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拟提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税法有关条款,堵住这个漏洞。

  陈舒举了个例子。一个政府部门拖欠了某单位500万元工程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部门当然要还钱,但要求对方(申请执行人)先提供发票然后再付款,但是法院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说,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直接入账,驳回了被执行人索取发票的要求。

  陈舒向税务工作者了解到,需要纳入成本抵扣的项目的凭证,在国内发生的交易依法要求只能是发票,但也会同意依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其他收款收据配合入账。

  因为法院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通过执行来避免国内一些财产处理的审批手续。一些企业正是意识到这一点,就有意利用诉讼来避税。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不少这样的例子。

  去年底,天津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万元的货款,但法官发现,原告和被告对法官的调查都不太配合,作为一家重量级企业,被告竟然用各种理由推脱,不应诉,而原告则似乎根本不想搞清这起纠纷的来龙去脉。法院最后查明,被告竟然是原告的大股东,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实与国际避税有关。

  据悉,“自家人”之间利用诉讼避税的现象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这些“招数”打的是“擦边球”,尽管不道德,却并未违法。为此,陈舒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在执行有关债务给付的案件时,对依税法应当纳税的款项,被执行人或人民法院有权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纳税凭证,作为履行给付的条件,或者由人民法院指令被执行人在执行款项中代扣代缴相关税项。”

  陈舒说,同时在相关税法中也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和相关纳税凭证相配合,才能作为完整正式的入账凭证。这样,一方面强化被执行人索要纳税凭证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使税务人员执法有据。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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