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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本芳案重审结果还是一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2:41 山西晚报

  本报3月3日讯 (记者霍雪飞)备受关注的太原市房地局原副局长吴本芳等4人涉嫌贪污一案,经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于今日下午做出判决:4被告均犯贪污罪,判处吴本芳有期徒刑14年,刘幸福有期徒刑6年,吴勇伟有期徒刑7年,冀晓莉有期徒刑5年,案发后追回的8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而这一判决结果与省高院发还重审前该院所做的判决一模一样。

  去年8月22日,阳泉中院曾开庭审理了吴本芳等人涉嫌贪污巨额公款案,并于9月21日做出了一审判决。之后,4被告均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阳泉中院于今年2月13日重新审理了此案。经审,1999年1月,时任太原市房地局副局长的吴本芳,在处理太原市大二府巷房屋拆迁项目过程中,伙同时任房屋拆迁中心主任的吴勇伟、副主任冀晓莉,共同贪污公款289万余元,案发后追回赃款8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吴本芳、吴勇伟、冀晓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刘幸福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其中吴本芳系主犯,其余3人系从犯。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对4被告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故分别对其做出了有罪判决。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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