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规定处级干部1年中请病假半年要下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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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3:2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 涂源) 昨天,渝中区正式实施《调整不称职、不胜任领导干部暂行办法》,该办法以17条严格具体的规定,对不合格处级干部进行了界定。 这是我市首部对不合格处级干部进行“定义”的条规。 监督下属不力=不称职
此规定对处级干部不称职的界定包括:个人独断专行,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的直接责任人;对下属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 办法规定的不称职还包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不满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不满30天的。 连续病假半年=不胜任 该办法还认定了不少不胜任的行为:决策水平差、工作能力弱,工作得过且过,致使分管工作较长时间打不开局面或处于后进状态,任期目标完成较差,经组织帮助收效甚微,群众意见较大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一年内连续病假半年以上的;或身体状况较差,工作力不从心的,也会被认定不胜任。 不称职不胜任=要下课 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视其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要么免去现任领导职务,要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要么降职降级。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规定改任非领导职务。 因不称职被免职、降职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拔;因不胜任现职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重新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