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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啥时“一费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6:38 辽沈晚报

  尽快统一设定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包缴比例。辽宁省政府副秘书长、全国人大代表刘长江将把这份建议递交到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

  目前,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法规依据是1991年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文件,由于文件已出台15年,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而且具体的征收标准、征收办法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制定(各地区征
收的养路费由本地区使用)。

  刘长江代表在调查中发现,近年来,个别地区为了多收费,满足公路建设的需要,采取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包缴比例及车辆相关税费标准的办法,吸引外地区车辆挂该地区车辆牌照,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车辆非正常流动问题,而且愈演愈烈。有些地区为了防止车辆外流,也酝酿出台降低收费标准的文件。

  刘长江说:“这样发展下去,将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严重破坏全国交通规费征收的秩序;二是使国家大量税费大量流失,进而影响到交通基础建设;三是由于车辆上交的税费高低不同,造成区域之间不平等竞争;四是严重干扰了运输市场秩序;五是由于这些外挂车辆的车主办理外挂车辆是由中介组织代替交纳相关税费,无需上线检车,致使车辆的安全性能无法保证,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各省(市、自治区)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刘长江在建议中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全国各地区养路费征收最低标准和包缴比例。比如,某一地区的征收标准低于国家的最低标准,可按照国家设定的最低标准收交养路费的差额部分,并可收滞纳金。这样才能避免国家应征收的养路费等相关税费大量流失,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特派北京首席记者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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