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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管理费2000降为20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8:57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3月3日讯(记者刘玉波)养犬准入门槛拟大幅降低,部分区域禁止养犬,不植入犬类电子识别芯片犬不能户外活动,畜牧部门要负责收留流浪狗,养犬人要负责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今天下午,市政府法制办终于正式公布了《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今后的养犬管理进行了诸多重大变革。

  不再“限制”但要“登记”

  从市政府法制办今天公布的新法草案看,养犬管理的立法基调已有重大调整,现行的“高门槛”已被大幅削平。在养犬的准入方式上,“严格限制”已调整为“实行登记制度”。

  三大类区域划为“禁养区”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单位的集体宿舍。

  除军事、公安、科研、警卫等特殊需要饲养工作犬的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目录由市畜牧部门公布。

  不植入“电子识别芯片”不能进行室外活动

  《草案》提出,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注射疫苗。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后10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办理养犬手续,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检疫和免疫,植入犬类电子识别芯片,领取犬的电子识别卡,如实提供养犬人姓名或名称、住址、犬的品种、特征、免疫等信息。

  养犬费用门槛大降

  养犬人办理养犬手续时,应当交纳犬的管理服务费由最初的4500元降为600元,以后每年度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由2000元降为200元。

  要为流浪狗设“犬类留检所”

  畜牧部门应当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检验、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收、暂扣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

  五部门携手管犬

  为了明确责任,《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放任犬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伤害他人的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检验;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广场上销售犬和放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部门对犬类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

  居委会和业委会可制定“居民养犬公约”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所管理区域的居民养犬制定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和组织应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养犬人要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为犬佩戴束犬链,携带犬的识别卡,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犬进行牵领并遵守下列规定: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进入机关、商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室内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电梯的,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已被明确规定禁止犬类进入的区域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有明示标志。

  城市道路和广场上禁止犬类交易

  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犬类交易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犬类交易市场进行。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上进行犬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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