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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本月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9:04 青海新闻网

  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青海新闻网讯 从3月1日起,经国家民政部等相关部门修订,全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全国施行,原先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同时废止。自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被纳入了财政供养范围。

  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救济救灾处了解到,自2005年1月1日起,根据《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就已先期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了财政供养范围,据统计,2005年全省共落实五保供养资金1400万元,人均供养标准达1320元。目前我省共有各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5320名,均将纳入财政供养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为农村群众提供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其中,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年龄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新《条例》明确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等。(记者:王英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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