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错对象 有理难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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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10:30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葛志浩 当合法权益受损,劳动者在第一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仲裁,无奈因告错了对象而白白浪费了自己的精力。尽管嗣后成功维权,但如此“绕路”的仲裁却让劳动者胸闷了许久。昨天,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提醒,指出劳动者当前维权存在的几大误区。
案例 王女士在本市某商场专柜工作两年有余,一次与朋友闲聊之中说起缴纳社保费的事,因不确定单位是否为自己缴费,于是上网查询。查询后竟得知,自己在专柜工作期间,单位根本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的记录。王女士已40有余,出于切身利益考虑,遂将商场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商场方面称与王女士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将柜台租赁给厂商,对王女士从未承担过管理职责,也未支付过任何报酬,因此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保费。 嗣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发现,商场所言属实,只得作出不予支持王女士申请的裁决。不过,为维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久之后又将商场专柜的厂商追加为第三人,很快就下发裁决认定,厂商应当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终,王女士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她起初告错对象,导致案件审理的复杂化,不仅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时间,也白白耗费了王女士的精力。 记者了解到,因告错对象导致精力白费的例子并不少见。对此,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专家表示,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是好事,但在没有弄清楚对象或者仲裁程序的前提下冲动维权,效果反而不尽如人意。 专家提醒·误区 据介绍,在当前的劳动者维权中,还存在错失证据以及错过申诉时效两大误区。 错失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在实践中,不少劳动者一边主张权益,一边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押金凭据等。而由于证据不力,其主张往往很难得到法律支持。考虑到劳动者的举证能力问题,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作了适当调整。如劳动者违纪被单位辞退或解除的争议案件中,单位应负主要举证责任,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保护劳动者的力度。此外,仲裁委还根据案情的事实需要,依法承担了调查法律事实这部分的工作。 不过,尽管如此,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仍应当保存好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等凭证,目的在于提前作好保护自身权益的准备。 错过申诉时效 遇到劳动纠纷时,若劳动者考虑再三之后才决定主张权利,往往会被告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最终丧失一次维护权益的机会。 专家指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的前提条件。不少人并不了解劳动争议申请时效为60天的法律规定,往往错失维权良机。 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如当事人因重大疾病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难的、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代理人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以及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过调解,因调解不成再来申诉的等等,这些情况在计算时效时,都会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再重新计算申诉期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