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诊所无照行医 非法堕胎致人重伤 我市首起“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告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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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13:0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即为他人堕胎,致使一孕妇重伤,涉案人刘某(化名)一审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案是我市因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而被判决的首例案件。 刘某现年50岁,原系一名乡村“赤脚”医生,合肥市区划调整以后,其所在的乡村入城区,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刘某私自在其居住地附近开设了以自己名字命名
2005年8月,由肥东来肥打工的马某(化名)怀孕,想找一家比较便宜的诊所做人流手术。8日上午,马某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刘某的诊所。在对其进行一番检查后,刘某收取了200元“治疗”费和药费,便交给马某“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药品各1盒,让其回去服用,并嘱咐第二天再来。次日上午,马某如约来到诊所,刘某将其留在诊所内观察并继续对其用药。当日夜,刘某见马某服药24小时后仍不见动静,便对其进行“手术”,由于医技不精,在引产过程中,造成马某子宫不全破裂、胎盘早剥,大量出血。刘某见状,遂与马某亲属一同连夜将其送往合肥市妇幼保健院抢救。 经过医生的抢救,马某脱离危险,但因引产致大出血、子宫不全破裂,造成重伤。 2005年12月5日,蜀山区检察院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新闻链接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朱加强 李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