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违反防贿条例 一台商判监禁仨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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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14:43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香港3月3日电台湾商人陈志忠今年2月间以“答谢”为名,欲将3万元款项提供给香港警务人员。3日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判决认定其行为已违反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被判处3个月监禁。 现年52岁的陈志忠,曾因1宗案件分别于去年12月及今年1月,被邀往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问话。今年2月,陈志忠再次与有关警员时,被告知警方的调查已完成,正寻求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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