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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黄德明:严重犯罪,量刑采用"上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16: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黄德明代表建议:如果法律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判他10年!

  本报北京今天消息“两会”特派记者李宜航、崔朝阳、尹安学、余姝、严丽梅报道: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如果法律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应该取“上限”,判他10年有期徒刑———这是全国人大代表黄德明在今天递交的一份建议中提出的思路。

  在这份《关于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在量刑上采用上限的建议》中,黄德明期望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但一些法律工作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持有异议。

  黄德明在建议中说,我国现行刑法在量刑标准上规定得比较原则,对各种刑事犯罪的量刑的条文都基本采用这样的表述:“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样的规定,给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黄德明说,对的确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的罪犯,采取从轻从宽的判决,有利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对社会也产生警示作用,这是有好处的,也是无可非议的。

  “一些身边的例子,让我对量刑取‘下限’产生了疑虑。”黄德明坦言。他的一些朋友被抢了,犯罪分子却被判得很轻,“一问,取了下限”。

  黄德明说,在一些基层法院的司法过程中,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判决,不少都采用了刑法所规定的下限,有着非常明显的从轻、从宽。“这些判决,并不是从案情的实际情况去考虑,往往是办人情案、金钱案的结果”。

  “这样,不仅助长滋生腐败问题,而且会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黄德明说,一是造成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二是造成恶性循环,使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认为犯事后,只要“走关系”、“送财物”,就可以“摆平”,使他们更加无所畏惧,更加为所欲为,不把犯罪当回事,获释后相当部分会“重操旧业”,继续犯罪。

  如何震慑犯罪?黄德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那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应主要按照“从重”的原则,按刑法规定的“上限”进行量刑。

  记者今晨采访了多位法律工作者。不少人对黄德明的建议表示赞同,也有一些人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取“上限”不符合立法实际和时代潮流,“法律既然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就应该尊重法律、尊重法官、尊重自由裁量权”。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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