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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16: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局外人”也可打环保官司

  本报北京今天消息特派记者尹安学、余姝、李宜航、崔朝阳、严丽梅报道:让人人都可以打环保官司!针对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断的现状,昨天,农工党中央建议在全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未受污染直接影响的个人进行环境诉讼。

  环保法允许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团体和个人,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公益诉讼的最大特征是事件本身侵犯了大众的利益,即便对自己没有直接影响,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我国《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发生2000多件环境侵权案件,其中,重大环境侵权案件约占3%,特大案件约占1%。但由于《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并没有细化操作方式,环境公益诉讼一直很难进行司法实践,一些环境维权举步维艰。

  鼓励公益诉讼推进环保

  农工党中央指出,从发达国家实践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办法。

  经过详细调查,农工党中央指出,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和措施还比较薄弱,环保行政执法很难到位,更有一些地方的环境管理部门为了保护狭隘的地方利益,对环境问题视而不见,甚至放任自流。某些企业、某些地区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不惜以牺牲其他企业、其他地区的资源和环境为代价。

  农工党中央认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有利于依法加大环保力度,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和恶化。”

  突破直接利害关系限制

  农工党中央指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突破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实现原告资格的扩展,检察机关、环保非政府组织、个人等三类主体都应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为鼓励和激发公众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在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上,由国家承担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费用,实现审判成本的“公共负担”。其它诉讼费用,如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仍应由败诉人承担。同时,应考虑建立由国家对胜诉原告给予适当物质利益补偿的机制。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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