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争议仲裁立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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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16: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全国人大代表方潮贵准备领衔提交议案 本报北京今天消息特派记者严丽梅、李宜航、崔朝阳、尹安学、余姝报道: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指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已不适应目前劳动关系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存在四大弊端,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劳动争议案年均上升22% 有关数据显示,1994年至2004年,我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年均上升22%,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数2003年比1995年翻了两番。还有一些劳动者因不愿打官司而采取极端行为,引发群体性事情。 方潮贵透露,在本届全国人大会上准备领衔提交一份议案———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议案,建议为劳动争议仲裁立法。记者昨天看到了厚达24页、随同议案附送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草案稿)》。 据了解,这是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为劳动争议仲裁立法。 现行仲裁体制四大弊端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11年来,原来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所依据的经济、社会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这个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个原则规定,对仲裁规定得不具体,操作起来存在一些问题。”方潮贵说。 方潮贵直指现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存在四大弊端: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及时,当事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导致无奈放弃权利或者走向极端; 二是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不衔接,一旦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仲裁裁决即失效,仲裁阶段所有的工作归于无用,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 三是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不灵活,调节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四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性质不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依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色彩过浓,不利于独立办案。 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为什么不对《劳动法》进行修改,而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 方潮贵表示,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必须修改《劳动法》,或者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修改《劳动法》涉及面广,难度大,周期长,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法》是可行而必要的。 方潮贵认为,现在,劳动争议仲裁立法时机已经成熟,不仅近年来80%的劳动争议在仲裁程序得到了解决,而且,从立法基础、实践经验以及理论准备等方面看,都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条件。 记者看到,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草案稿)》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申诉人不超过10名;每名申诉人争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理时限是: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 (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