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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镖案”二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0:29 深圳晚报

  “飞镖案”二审维持原判

  原公司股东兼行政副总获刑8年被罚50万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飞镖公司)非法经营案又有新进展,该案二审结果已经出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10名
被告人因参与以“购机返租”为名的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据此维持一审原判。根据一审原判,原飞镖公司的股东、行政副总成记达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被罚款50万元,其他主犯分别被判5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各处罚金20万元,其他从犯分别被判8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各处罚金5万元。

  据查,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飞镖公司以购买飞镖机返租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宣称签订保险合同保障购机者利润,并采取伪造虚假的“飞镖机承包经营合同”、编造飞镖机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通过与客户签订《飞镖机购销合同书》将每台飞镖机出售给购机的客户,甚至在飞镖机尚未生产时,蒙骗客户进行无货空售。根据飞镖公司与购机者约定,购机者将自己认购的飞镖机返租给飞镖公司,返租的每台飞镖机由飞镖公司每月向购机者支付1200元或1300元的租金。此外,飞镖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中承诺,合同期满后,飞镖公司以18000元的价格向购机者回购飞镖机。至案发前,飞镖公司共销售飞镖机7419台,以最低售价每台36000元计,共得款人民币2.67亿余元。据查,该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客户的购机款,为填补向客户支付租金及回购飞镖机款所形成的巨大差额,飞镖公司采用将后购机者所交付的部分购机款支付先购机者报酬的方式维持公司运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成记达、杨学兴等10被告人在飞镖公司任职期间,参与飞镖公司以“购机返租”为名的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于去年11月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众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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