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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利益应予立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1:10 新京报

  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建议起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实现征地公开、公平、公正

  据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记者王勉 李佳鹏 郭奔胜)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在其提交的议案中建议,应尽快起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争取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周洪宇代表建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至少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完善征地制度,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实现征地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解决征地后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对纯农户来说,失去土地便意味着生活保障的丧失。

  第三,提高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足额兑现,明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国家应统一制定同一区域内的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妥善解决征地工作过程中出现各种补偿不均的问题。还应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加强对征地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将补偿资金标准额度和每户农民资金到位等情况公示,严禁挪作他用。应确保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引导就业,进行就业培训,扶持创业,给失地农民以城市居民待遇。建议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其进行就业培训。

  观点

  代表委员热议“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赞成方认为利于保障农民长期受益;反对方认为效益产生前农民生活无保障

  

失地农民利益应予立法保障

  本报2月22日曾对“农民土地入股”做过相关报道。

  据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记者王勉 李佳鹏 张淼淼)广东省准备尝试用“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建设韶赣(韶关至江西赣州)高速公路。这种做法在两会代表间、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正方:将失地农民和工程“捆绑”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河池市市长杨才寿说,实践证明那些采用“一次性补偿方式”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工程,刚开始时,业主、移民皆大欢喜。几年后,问题一下子暴露出来。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百色市凌云县委书记韦瑞灵说,“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失去土地的农民长期受益。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只要这项工程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将不再为“填不饱肚子”而发愁。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失地农民和入股的工程“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

  反方:效益产生前生活无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委副书记蒋巨峰表示,这样做一是近期移民的生产生活无法解决。如果被征地农民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就会失去征地补偿费用,就没有政府的安置措施。这样在移民搬迁至工程产生效益的几年时间里,移民失去土地、失去基本生产资料,仅靠自身力量不可能解决基本的生产生活问题。二是移民的长远生计难以保证。比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电站投资巨大,每位移民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不高。入股取得的分红十分有限,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三是农民承担的经营风险过大。因电站建设的一大部分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电站投产后,产生的效益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入股农民很难拿到入股分红。一旦工程有什么问题,所有入股农民都会受到致命影响。四是一旦土地被作价入股,这些移民就会变成靠吃红利的失地农民。

  中立方:就业、低保措施与入股打包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贺州市市长陈利丹说,“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办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是可行的,但同时是有前提的。一是要设置一个“保底线”。意思就是说,不管工程产生没产生效益?效益如何?从农民失去土地的那一天起,业主就要补偿,补偿的数额不能低于“保底线”。二是业主要尽可能通过自己的项目,安置解决移民就业。三是对那些不能产生长期效益的项目,比如房地产项目等,农民千万不能用土地入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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