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快给欠薪老赖定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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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2:27 海峡都市报 | |||||||||
N《广州日报》供稿 本报讯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将向大会提交关于在《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欠薪逃避罪的议案,明确给欠薪老赖定下“欠薪逃避罪”罪名。这已经是方潮贵连续两年就解决欠薪问题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
拖欠工资已经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全国性顽疾,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底在全国开展《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发现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仍然严重,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有的企业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方潮贵认为,现行立法对拖欠工资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违法成本低,是长期来无法有效遏制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原因。方潮贵介绍,今年1月,深圳刑事拘留了8名有恶意逃薪行为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收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有的企业主动连夜借款筹钱发放工资。他表示,广东将研究向全省推广这一经验。不过,深圳上述8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是因为还涉嫌其他经济犯罪,恶意逃薪只是其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所以方潮贵强调,在立法未明确规定“欠薪罪”的情况下,以其他罪名追究欠薪者的形式责任,操作困难且成本高,不是长久之计,所以必须尽快通过立法层面“敲定罪名”。 据悉,香港不久前对其《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罚由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方潮贵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增加一条:“公司、企业隐匿、转移资产,责任人逃匿,拒不承担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责任,情节严重;或者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对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