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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防控艾滋病恶意传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3:07 重庆商报

  本报北京专电“恶意传播淋病犯法,而恶意传播比淋病凶猛得多的艾滋病,则可逍遥法外,因为艾滋病目前还没有列入性病,刑法管不到。”昨日,全国人大代表何德沛提出了《关于制定防控艾滋病传播法律的议案》。

  何德沛代表认为,防控艾滋病蔓延是一个体系,除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该包括:艾滋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受歧视的法律保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中的隐私
保密、公众接受艾滋病教育和了解本地艾滋病疫情的知情权、感染者接受良好的咨询服务、为执法民警建立职业保障保险体系、艾滋病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艾滋病的治疗和待遇、保护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人权、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艾滋病类犯罪、违法类人员(犯人、劳教)单独收容管理等内容。

  现象一:

  恶意传播艾滋病成监管空白

  一个人如果明知自己患了淋病,而去卖淫、嫖娼,进行恶意传播,要受到刑法制裁,轻则拘役或者管制、罚金,重则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艾滋病与其它性病相比,结果更严重,社会危害也更大,理应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但现实却是传播艾滋病没事,为什么?何代表说,因为制裁性病恶意传播的刑法管不到,目前我国还没把艾滋病列入性病。

  更让何代表担心的是,艾滋病恶意传播比性病更容易。

  代表建议:

   一个很严峻的现实正在逼近我们, 中国目前有100万艾滋病患者,已呈现出艾滋病毒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大面积扩散的态势,到2010年,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将达到1000万左右。

  何德沛代表说,有必要通过立法防治艾滋病等传染病迅速蔓延。

  会外联动:

  艾滋病人咬人应算故意杀人

  其实,法律界对艾滋病人恶意传播病毒早就进行过激烈的学术探讨。

  据西政刑法学专家马家福介绍,因为艾滋病人卖淫、嫖娼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性病患者更为严重,所以学术界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艾滋病人卖淫、嫖娼,应该受到比普通性病患者作出此类行为更为严厉的处罚。

  学术界已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艾滋病人乱咬人属于故意杀人,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知道自己身患艾滋病而去卖淫、嫖娼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最高应判死刑。

  而艾滋病人咬人,现行刑法没有专门、明确的罪名定罪,现在大多数意见认为是有罪的,但一部分专家认为艾滋病人咬人应该算故意伤害。

  现象二:

  对高危人群难以强制检测

  在重庆从事医学工作的何德沛代表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尴尬,有的病人,疑似患了艾滋病,你要去检测他,他不配合你,你怎么办?

  因为没有法律约束,法律也没有赋予医院有强制检测权,检测只好放弃。而放弃了对高危人群的检测,就可能会让更多的人感染上艾滋病。

  而且强制检测还表现在另一个方面,何德沛代表举例说,性工作者、吸毒人群是艾滋病高危人群,但是现在对他们的监控是空白。警察也是高危人群,也需要定期检测,但我国对什么样的人需进行定期艾滋病检测没有规定。

  代表建议:

  何德沛代表说,应该立法对某些群体实行强制检测或者定期检测,进行监控。

  会外联动:

  请“艾滋病”喝茶劝导检测

  重庆卫生局艾滋病防控中心负责人的一个工作,就是劝导疑似艾滋病患者进行血样检测,为了动员他们,该负责人常把交谈地方安排在茶楼、公园等处,然后慢慢告诉他们这个事实,劝他们去进行进一步检测。

  而且对艾滋病患者,每到一定时间,各辖区防疫中心都要打电话通知他们来检查,不来,也没有办法。沙区防疫中心一医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有一个感染艾滋病的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怀孕后生了儿子,防疫中心一直动员她带儿子来检查,可被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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