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血案”构成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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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4:47 新文化报 | |||||||||
胡戈与陈凯歌之间关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纠葛成为近期热门话题。“馒头血案”是否侵权?昨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说: “构成‘馒头血案’的镜头大部分来自《无极》,它没有创作出其他人物形象,只是利用了一个《法制在线》节目主持人的形象把它串联起来。这个作品是一种改编,把人家的东西根据自己愿望表达出来。但是,作品是著作权人的,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拿去使用,属于非法引取。”
有专家说,胡戈对《无极》的镜头是合理使用。沈仁干强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对“合理使用”的范畴有明确规定,共有12种情况。胡戈创作“馒头血案”的初衷,既不是为了教学科研,也不是为了新闻报道,更不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如果他是自娱自乐,没有挂到网上,就没事。沈仁干认为,“馒头血案”至少侵犯了作者的三种权利:第一,作品改编权;第二,作者的网络传播权。第三,作者的复制权。所以胡戈至少应当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也应当有。 沈仁干提出,如果电影制片人要告,不仅要告胡戈,还要告传播短片的网络公司,合理赔偿范围应在50万元以下。《京华时报》供稿 (新闻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