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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起草社会保障法更有必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7:45 潇湘晨报

  出台《社会保险法》或《养老保险法》,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效力,其实只是某些代表的个人良好愿望,并非当务之急。《养老保险法》只是针对某个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才是涵盖全局的法律。在两者的轻重缓急方面,我更倾向于后者。

  养老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一个内容,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果说要从法律上加以强化的话,先起草社会保障法更有必要。其实目前在法律界,也形成
了两大派观点,一是认为先针对具体问题立法,比如说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或者失业保险法等;另一种观点就是先设立事关全局的法律,比如社会保障法。因为一部社会保障法就足以涵盖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何必再去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呢?

  具体到养老保险,它其实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金的来源问题,二是资金的使用问题。目前,养老金的征缴主要来源于企业单位和职工,很多地方出现征缴难的问题。政府应该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通过做实个人账户等办法,解决养老金的来源问题。由于相关法规的缺失,一些地方出现了挪用养老金、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这就涉及到规范使用养老金的问题。政府应该在这方面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我们现在一直在提倡的政府转型,就是希望建设服务型的政府。政府的转型首先需要法律的转型。法律转型与政府密切相关的是涉及到大量的行政立法。所以,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的任务相当重,具体会采纳法律界哪一方面的看法,现在还不好说。

  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扩大社会保障,国外有很多可参照的范例。比如那些“福利型国家”,像瑞典、英国等,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障对象遍及全民,保障项目贯穿人生的各个方面,除了有完善的法律加以规范之外,他们的资金来源比我们多。他们普遍开征社会保障税,光这一点,我们国家目前就难以做到。本报特派记者 陈 立 采访整理

  专家档案

  李曙光

  1963年出生,是我国第一位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改革基金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公司治理研究小组成员,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区协调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等。研究方向为法律与经济、法治改革、法制史等,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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