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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学生不能超过1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8:17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3月4日讯(记者刘玉波)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日前联合下发《济南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暂行管理办法》,就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有关事项作出了统一规定。

  《办法》规定,未经济南市教育局批准,任何中小学不得擅自接收和培养外国学生。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全日制中小学,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的,可向学校所在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收外国学生的资格申请。市教育局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会同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济南市公安局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审核、考察合格的学校,由济南市教育局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市教育局每年两次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进行审批,申请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2月份和9月份。

  未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普通护照的外国适龄公民可在济接受学习,如父母不在济常住,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济常住的外国人或在济有正式户籍的中国公民作为外国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并提供委托书。外国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大纲组织实施,除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单独编班。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后为外国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对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济南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学校接收外国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宜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济南市中小学接受来济就读的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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