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保险费单位必须缴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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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8:26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市将从4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所有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没签劳动合同发生职业伤害的可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享受相关待遇。 据介绍,申请工伤最关键的是看用工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很多用工单位
另外,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挂靠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挂靠经营人)不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允许挂靠经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