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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10:4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李先生来电咨询:一个体户朋友为扩大经营,以他一套价值10万元的设备为抵押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字据。后来,朋友经营不善,无力按期归还借款,于是我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谁知朋友在一个月前因设备出现故障而送到某修理厂进行修理,后又因朋友无力支付1万元修理费而被修理厂留置。请问我是否可以从修理厂将设备拿出以实现抵押权?

  仲裁专家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抵押权人受偿。”因此,根据留置权优先原则,李先生无权从修理厂将设备拿出。

  长沙仲裁委员会 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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