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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流域管“水”机构 我省全国政协委员谈松花江治理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12:53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王雪梅 郭铭华

  记者在采访时,问到向国家反映的问题,我省的全国政协委员话题最多的是松花江的治理问题。大家企盼,还母亲河以清澈丰沛,构建起人和自然和谐与共的绿色世界。

  建议一:建立完善协调监督机制

  说起治污,全国政协委员、哈尔滨市政协副主席姚建亭委员认为,松花江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全流域缺乏统一的污染防治协调监督机制。还有一些部门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暂时发展。同时,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难度大,也存在着许多体制性的根源。还有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采取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方式,具有多部门、分层次的管理特点。纵横交错的管理体制,造成了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的局面。“十个婆婆管不好一件事”,当涉及多个环节要素的违法问题时,经常出现部门与部门之间“争权推责”现象。《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责任往往难以认定,相互之间推委扯皮的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很多跨界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

  为此,姚建亭建议,松花江的污染防治,需要全流域实现跨省协作和全方位的管理机制。首先,建立松花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的专门行政机构,归属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办公驻地应设在流域的下游城市。该机构对流域内主要干支流水系的水质进行监测与调查;在省级区域交界处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定期提供水体质量报告;负责流域内大型新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审批;

  负责对流域内各行政区政府下达污染治理目标及任务,污染治理工程进展的监督和对治理效果进行考核评估;负责流域内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其次,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松花江流域环境保护实施条例》。松花江流域的环境保护,不仅需要各行政区的互相配合,而且更需要工业、农业、林业等各行业的有力支持。该流域既需要对污染进行有效治理,也需要对森林、草原、湿地、植被等加强保护,通过生态环境的建设,促进松花江环境的改善。落实流域内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理顺各行业、各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加强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第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合监督机制。河流交界两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开展技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双方派出环境监察人员组成督察组,对双方排污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和对口互查,对突发事件和苗头性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现场处理,协商解决。

  建议二:尽快编制治污总体规划,列为国家“十一五”重点专项

  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欧阳吟认为,保护松花江流域水资源、治理水污染,不仅是生态环境问题,也是经济和社会问题。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编制上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争取国务院尽早批复,并将其列为国家“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予以重点支持,2006年尽快启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程。在工程安排上请优先考虑黑龙江省境内的流域治理,在投资比重和力度上应多向黑龙江省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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