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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报环境事件亟须立法惩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环境安全宜列最高战略粤籍代表呼吁立例应急

  本报北京今天消息特派记者李宜航、崔朝阳、尹安学、严丽梅、余姝报道:人人都知“环境安全大过天”,现状却是污染事故“按下葫芦浮起瓢”。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环保局局长李清今天领衔提交“关于尽快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条例》的议案”,期望以法来防控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如洪水猛兽!李清在议案中如是列举:去年11月松花江发生苯污染特大环境事件后,至今年1月我国各地又相继发生广东北江镉污染、广西红水河天峨段水质污染、辽宁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湖南湘江株洲和长沙段镉污染等多起影响较大的典型环境污染事件。“广东遭遇了突如其来的北江镉污染事件,防控的实践使我深深体会到,为更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突发环境事件,除了严密的应急预案外,还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国家层面上,应抓紧制订并尽快出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条例》。”李清说。

  李清还有更深的思索: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环境安全问题突出,制订和颁布施行《应急条例》已迫在眉睫!据统计,近年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都在2000起以上。

  未来15年,中国人口将达到14.6亿,经济总量将翻两番,污染负荷或会增加四至五倍。这一时期,将是环境安全最危险的时期。“因此必须将环境安全同粮食安全、国防安全以及能源安全一起纳入国家最高发展战略之中,并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

  “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条例》,旨在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体制和机制。”李清说,比如应急机构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环境安全评估制度、信息沟通与公开制度,等等。特别是对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和对上级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干涉的,以及拒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要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坚决惩处!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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