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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证券法》明晰“客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全国人大代表关注证券投资者利益提议案

  本报北京今天消息特派记者严丽梅、崔朝阳、李宜航、余姝、尹安学报道:新修订的《证券法》虽然通过仅4个多月,但在今年“两会”上,又有全国人大代表准备领衔提交议案,建议再修改《证券法》,增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责任”和“对证券客户的赔偿”这两项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顺德美的制冷家电集团技术研发中心高级工程师邓明义表示,去年以来,一些证券公司陆续破产、关闭、被托管清算,导致客户利益受到损害,给国家、企业、个人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和保证金的严重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且得不到改善,而且,《证券法》中没有关于证券公司被宣布破产、关闭、被托管清算后,该如何赔偿客户的条款。因此,有必要修改《证券法》,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和对证券客户如何进行赔偿两项内容。

  该如何对证券投资者进行赔偿?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其收购标准为:“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邓明义认为,规定的赔偿收购标准存在两个问题:一、2004年9月30日之后的个人债权,按什么标准进行收购?第二,为什么国债不按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全额收购?人们往往认为自己在证券公司或者银行购买国债是一种十分安全的储蓄存款,每年有利息,到期国家按票面金额支付,而且购买国债也是支援国家建设。

  邓明义建议:对证券公司违法挪用客户的保证金连本带息全部赔偿;对证券公司违法挪用客户的债券应全额赔偿债券;对于委托理财,投资者应承担风险,其赔偿可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而且要有委托理财的风险警示。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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