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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率先出台地方性慈善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09:18 上海青年报

  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王婧)平日里居民小组自行组织的募捐活动其实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款捐得越多、税就纳得越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捐赠者的积极性……全国人大代表彭镇秋将这些不合理的现象反映到了两会现场,递交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国社会捐赠工作的建议》,呼吁慈善立法,规范捐赠工作。

  彭镇秋建议,应尽早出台“慈善事业捐赠法”,推动社会募捐和慈善事业规范运作。

  记者从上海市民政部门获悉,目前,市政府正牵头起草一部关于慈善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不久将出台。据介绍,这部地方性法规集中于规范社会捐助,将进一步明确界定慈善组织定义,从而让更多个人和企业在做慈善事业的同时,享受到税收等优惠政策;并进一步规范劝募、受赠、转赠、捐赠、受益这五种慈善行为权利和义务,调动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积极性。而上海地方立法是个尝试,如果能够实现,对全国各地都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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