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与环境 南宁掀起消费维权行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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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09:21 桂龙新闻网 | |||||||||
由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合办的“消费维权法律服务月”活动,自3月1日启动以来,南宁市也掀起了一场消费维权行动。在众多的投诉当中,相关律师一一解答了消费者的疑问。 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黄强光告诉记者,广西律师协会推荐了南宁3家律师事务所参加了这次公益性法律咨询服务,自开通“热线”电话至今,短短几天时间里,南宁已接听消费者投诉电话100多个,网上解答600多件,投诉涉及手机、房地产等十几个方面。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律师们都作了一一解答,并对市民的消费维权做出具体的指导方案。此次活动将持续到3月31日。 互动一:手机有问题,由谁说了算? 3月1日,在南宁市一家律师事务所里,黄强光接听了“热线”电话。家住南宁市荣和新城的陈先生来电问,他在东葛路某专卖店买了一款3000多元的手机,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花屏”现象无法使用。他与专卖店交涉,要求免费维修手机,专卖店称手机无法使用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保修范围。要修需交纳700元维修费。陈先生则认为是手机本身有质量问题。到底手机是否有问题,由谁说了算? 黄强光律师答:手机出现了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专卖店承担举证责任。陈先生可委托有资质的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无法鉴定,应由专卖店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果专卖店不能证明手机是人为原因造成,就应当免费维修。 互动二:房子“滴水”,由谁来维修? 3月1日,打来第二个“热线”电话的李先生说,他在南宁市青山脚下买了一套新房,入住不到一年,卫生间屋顶出现渗水,开发商前来修补过一次,但仍渗水。他们与楼上的住户协商,要求从其卫生间地面进行修补才能完全解决渗水问题,但楼上的住户认为修补要占用其时间,要求开发商支付误工费每天150元,开发商不同意,致使他房子“滴水”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刘锦欣律师答:按照相关法律及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规定,对于房屋渗水问题,保修期为5年,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当然,楼上的住户也应当配合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开发商也应当支付楼上住户的误工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互动三:小区车被盗,由谁负责? 3月2日,南宁市民李先生打来电话说,他将小车停放在小区里固定车位处,每月都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80元停车费。前不久,他的小车在小区里被盗了,找到物业公司论理,物业公司却对他说,他们收取的是“场地费”,不是保管费,车子被盗,不关物业公司的事。另外,物业公司还说,停在小区里的车辆,被划伤或是车牌被盗等,他们一概不负责,理由均是他们收取的只是“场地费”、“占道费”。 龚振中律师答:业主在自己的小区里停放车辆,除非小区物业公司不收费,并且与车主签有协议约定,只负责停放,不负责保管,否则,物业公司所收取的费用都应当视为保管费用,应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被盗车辆的赔偿责任。 互动四:酒楼消费,车子被盗谁担责? 今年2月的一天,黄先生到南宁市一家酒楼吃饭,按照服务员的指定将其摩托车停放在附近的一个空地上,可吃完饭后发现车子不见了。他要求酒家赔偿,酒家老板却说,场地不是他的,且不收费,酒楼不负责赔偿。 黄强光律师答:消费者到酒楼吃饭消费,按酒家要求停放车辆,这应当是酒楼的一种随附义务,是其提供消费服务的组成部分。所以,不管停车场地是否是酒店的,收不收费,如果按照酒楼的要求进行了停放,酒店都应当负有保管责任,车辆被盗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选稿:黄振瑛作者:王克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