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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用房出租引发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0:05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小区业主们憧憬能成为他们学习、聚会乐园的社区居委会(业主活动)用房,却被街道办事处悄无声息地出租了。近日,市区黄龙康园住宅区的业主刘先生向本报反映,称鹿城区黄龙街道办事处没有征得业主们同意,擅自将社区服务中心约200平方米的用房出租了,以后小区内就没有业主聚会或举办活动的场所了。

  聚会场所转眼成空

  黄龙康园社区服务中心就建在社区居委会(业主活动)用房里。去年,该社区居委会在服务中心挂起了图书阅览室、棋牌室等活动室牌子,准备逐步把这些“室”配置起来。在去年的全国文明示范小区评比中,这些活动室出了不少力,黄龙康园也因此获得了“全国优秀文明示范小区”的称号。当时,我市仅有两个小区获此殊荣。

  小区内的业主们憧憬着社区服务中心能早日成为他们学习、聚会的乐园。尤其是小区内的140多名老年人正在筹备成立老人协会,并在服务中心搞一个老人活动中心,让拥有闲暇的老年人能找到彼此倾诉、娱乐的场所。目前,老人们已集资了3000多元,并将买来的台球桌、麻将桌、椅子等搬进了社区服务中心。

  但在今年春节前夕,业主们突然发现一支装修队正在服务中心装修。“一打听才知道,社区服务中心除二楼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三楼会议室外,大约200平方米的用房已经被一家早教中心租赁。”刘先生说,为阻止装修,业主们已多次与装修队发生矛盾。

  日前,记者在该社区服务中心看到,二楼部分房间以及过道堆放着各种装潢材料及装潢垃圾。业主李先生担忧地说:“社区居委会(业主活动)用房出租了,我们业主活动场所就没有保障,今后业主们的联系纽带就断了。”作为老年人,他还担心正在筹备的老年活动中心要泡汤。

  出租用房为小区建设

  据黄龙街道办事处主任林秀春介绍,出租的社区用房是去年年底时出租的。他说,社区用房产权归属国家,是国有财产,街道有权出租。现在社区居委会经费仅靠民政部门划拨,作日常办公用是够的,但开展活动还远远不够,尤其是要创建文明社区。因此,出租部分社区用房是不得已而为之。他说:“所得租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都会用于小区日后建设。”对此,业主刘先生认为,创建文明小区需要所有业主的关心,不是搞几个活动就行的,出租社区用房搞创收,而无法保证小区业主活动用房,断了业主们维系感情的纽带。

  擅自出租违背协议

  黄龙康园业主委员会纷纷质疑社区用房出租的合理性。业主代表刘先生说,2004年,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和黄龙街道办事处签订的《黄龙康园社区居委会(业主活动)用房移交协议书》中规定,为全面开展社区工作,创建文明社区的需要,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将黄龙康园社区居委会(业主活动)用房(黄龙康园33幢二、三层办公用房合计建筑面积727.90平方米)移交给黄龙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居委会(业主活动)用房,其用途性质和使用功能不变,不移作他用。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社区用房使用对象为社区居委会和业主,用途性质和使用功能为社区居委会(业主活动)用房,街道擅自出租,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已违背了协议精神。同时,既然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为业主活动用房,这就需要保障业主正常活动场所。改变用途需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如擅自改变用途只会激化业主和街道的矛盾,不利于社区和谐。持相同意见的温州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陶先生认为,用房移交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社区居委会(业主活动)用房,不移作他用,现擅自出租是不妥的,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要沟通好,为创建文明小区努力。本报记者周俊朗 市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综合频道《直播温州》记者 林小琳 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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