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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没过户签了协议有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1:33 民主与法制

  □ 唐世峰

  李某于2001年1月至4月多次向陈先生借款计25000元,因无力还款,李某将一套房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陈 先生,双方签订了协议,并且进行了公证。之后,陈先生又给李某5000元,但是双方始终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变更 手续。法院在执行李某借贷纠纷一案时,将该房查封。李先生以该套房子已卖给他人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虽然成立,但是双方未 到房产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违反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的规定。 因此,房屋所有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仍属被执行人李某所有,异议不成立。

  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在这种情 形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 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第一类买卖合同。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与所有权的转让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 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 知道,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手机、电视、家具等生活用品,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产品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无 需去办理其他的手续;但如果我们购买如房子等不动产时,则情况就不同,即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依据我国《土地 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合同法》 也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并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 生效。

  李某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成立的。但双方达成协议后,未到房产管 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违反了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的规定, 因此,该所有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笔者提醒消费者,在购买
二手房
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卖方的资信情况,同时要在 签订协议以后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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