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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超200人须向政府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1:40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郭宁报道:今后,企业想让员工“走人”,必须在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昨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企业规模裁员并非想裁就裁,裁员方案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据了解,南昌市规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
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裁员。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就业的,如果原已缴纳了所有保险费用,就可享受失业保险及再就业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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