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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改医保缴费基数限5种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6: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自4月1日起,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后,本市医保参保单位或个人要修改缴费工资基数必须符合以下5种情况之一。

  这5种情况包括:参保人员失业后再就业且继续参保的;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街道社保所参保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转入参保单位继续参保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确认参保单位申报不实的;参保单位录入错误的;其他确需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的。参保单位
或个人如果修改缴费工资基数的,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与凭证,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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