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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员提出:企业高管"犯事"可适用保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2:49 燕赵都市报

  本报特派记者 吴艳霞

  “两会”期间,有着律师身份的全国政协委员吴德立提出一个提案:对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高管人员适用保释。昨日,记者采访了他。

  吴德立委员认为,当前,我国审前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呈现“
高羁押率”的特点,他根据案例对比、原因分析,国外诉讼制度理念,提出自己这个提案。他告诉记者,“目的是实现企业正常经营,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更加保障人权,减少犯罪嫌疑人民事权利行使的障碍。”

  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但是,事实上,公安机关为便于办案,往往倾向于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等法律强制措施。对此,吴德立列举国际规则和现代法律理念认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另外,吴德立还认为,保释制度是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前提的,“保释权应当是刑事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有助于当事人辩护权等其他权利的实施,在国外,被捕后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机会获得审前释放。”

  吴德立告诉记者,因为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保释期间一般不会造成治安问题,另外,由于目前中国企业中“人治”色彩较浓,所以,企业高管一旦突然被抓,可能使得公司陷入危机,对其进行保释,则能够减少对企业运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免于一人犯罪,公司受损的案例出现。

  吴德立委员提出大陆与香港的两个案例对比来支撑自己的提案。一是金正集团董事长万平,于2004年被以涉嫌挪用巨额资金罪拘留,金正集团经销商以及银行纷纷上门追债,金正集团财务窘迫,工厂遭封门停产。与此相对的是创维数码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因涉嫌盗取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创维数码有限公司资金而被捕,两日后交纳100万港元保释金获准保释,相反,创维集团目前平稳渡过危机。吴德立指出,同样两家上市公司,同样是经济性犯罪,但事件处理方式和结果大相径庭。

  回应

  法官:不可能专门为某一类人专门立法

  就吴德立委员的提案,记者采访了我省一位资深法官。他认为,我国对“保释”其实早有制度上的规定,只不过由于执行中执法机关更加侧重对社会安全的考虑,而且,“保释”同样适用于高管之外的符合条件人群。

  这位法官说,国外确实有“保释”的说法,不过,我国的问题不在立法层面上,因为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是不太可能单独对某一个人群立法的,除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妇女等人群之外,其他国家也不会针对一类人单独立法,所以,如果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对企业高管实行保释制度,提法就需要推敲;另外,目前,我国刑事领域方面其实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内容就是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自由,也就是说,“保释”制度目前是有法律规定的,只不过提法有所不同。

  律师孙伏龙:企业高管保释对整个社会有利

  我赞成吴委员的主张,在市场经济发育较充分的国度里,对于公司高管涉嫌犯罪,只要条件许可则一般都采用保释。这些保护价值的实现,就是个人权益和社会权益的综合保护。

  同时,孙伏龙又认为,保释还应当进行制度保障,高管的保释金额应当比一般公民更高一些,这样的保障会更有力些。

  焦点对撞

  企业高管应否保释?

  本报特派记者 武岩生

  耿建明(全国人大代表、河北荣盛集团董事长):我们的和谐社会讲究人人平等,不光是财富层面的,更应该是社会基础层面的,不能说因为企业高管涉嫌经济犯罪就有理由保释,对企业的影响那也是他的过失带来的,不能为了企业的发展就可以放宽处罚。照这样来讲,谁犯罪了都有理由要求保释,老师还有学生在等着他去上课,工人在等着他去开工,所以这种保释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学的基本精神,如果这样去执行的话,很可能会造成当事者对法律怀有投机心理,会助长他的违规心理。

  蔡东晨(全国人大代表、石药集团董事长):企业高管涉嫌经济犯罪,如果被调查时间过长可能会给企业蒙上阴影,“群龙无首”的状态下,生产、经营、销售、股价都有负面效应,带来“殃及池鱼”式的影响,影响相关行业进程,也影响社会财富的积累。这样的话,执法成本就太高了。同时,如果企业高管能够被保释,那么这种权利也应该赋予每一个公民,不应是企业高管独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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