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被盗商场该负责吗”引起市民共鸣 商家不应缺失责任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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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6:12 山西晚报 | |||||||||
昨日,本报刊登郭先生在商场免费停车场丢失的物品的经历后,引起了许多市民的共鸣,读者纷纷来电,就“车内被盗商场该负责吗?”的话题发表看法。 王先生有过在快餐店被盗的经历,虽然店内同样贴有“遗失物品自负”之类的提示,但商家得知他的遭遇后,主动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尽管王先生并未获得与被盗物品相同价值的赔偿,但他仍然很满意。他认为,从商场如何解决此类事情,可以看出商家是否对消费
王女士表示,商家的态度,表现了商家责任心的缺失。商家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不能因为停车场免费,就完全推掉责任。 郑先生也认为,这纯粹是商家的霸王条款,是在消费者未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单方协议,商家应为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李先生是一位律师,他说:“虽然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类似情况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但事实上,整个事件的发生是以顾客消费为前提的,如果消费者不是在该商家购物,商家不会同意消费者随意存放车辆,实质上,看似免费的保管其实是有偿保管,消费者物品丢失,商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报记者龙艳萍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