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不得“私招”外国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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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6:22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3月6日讯(记者 赵静)日前,我市下发《济南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暂行管理办法》,今后,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和培养外国学生。 据了解,未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普通护照的外国适龄学生均可在济接受学习,如父母不在济常住,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济常住的外国人或在济有正式户籍的中国公民,作为外国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并提供委托书。
外国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教育大纲组织实施,除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单独编班。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后,为外国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对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济南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学校接收外国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宜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 根据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全日制中小学,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的,可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收外国学生的资格申请。市教育局每年两次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进行审批,申请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2月份和9月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