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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办来往大陆签注指南(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5:33 深圳晚报

  编者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深圳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深圳人与港澳台及国外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经贸往来、探亲旅游……然而,由于对相关政策和手续知之甚少,造成了办证周期的相应延长,给出行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为方便广大市民,今日起,本报与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深圳市台办(深台经济文化交流服务中心)联合推出“出入境管理知识系列宣传报道”专栏,就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提供解答。

  1、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申请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持有效台胞证的,提交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持有效台胞证的,提交本人台湾身份证,交验原件;

  (3)《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交验原件;

  (4)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定点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来往大陆签注:提交个人申请说明。

  居留签注:在大陆投资的企业法人、投资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与本市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市(区)教育局的证明;

  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寄养在本市居民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深居住又不符合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单位(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的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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