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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今起须注明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6:5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骏 杨清竹

  通讯员 薛缤勇 文/图

  本报讯 泉州工商部门出台新规定:“驰名商标”今起在广告中须注明出处。据介绍,此举是针对当前泉州市场上出现诸多以“名牌”名义做广告,进行乱评比、乱排序,鱼龙
混杂的现象,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为此,泉州工商部门还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清理检查活动。

  泉州“驰名商标”

  数居全省首位

  泉州市工商局商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驰名商标”在广告中须注明出处,是《广告法》的规定,外省早在泉州之前已经开始这么做了,因为考虑到当时泉州的“驰名商标”还不算太多,他们在监管方面也没有抓紧。近年来,“驰名商标”越来越多,初步统计,已有30多件,位居全省首位,在宣传上如果再不监管,可能会引起市民的误认。

  据悉,对于依法可以发布的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如“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广告主在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时,应依法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的证明。上述内容在广告宣传中,应明确标注认定、裁定、判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名称。

  乱评比乱排序“名牌”

  禁止刊登广告

  泉州工商部门还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诸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工商人员介绍,在他们日常监管中,消费者因为看中商品包装及广告上带有类似不实评比性质后所引发的纠纷屡屡发生。今后,对此加以限定后,市场应该会更加规范有序。

  据泉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负责人介绍,此次清理整治将于近日开始。对于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广告,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罚款等处罚。

  □相关链接

  评定“驰名”

  有两个部门

  泉州工商局商管科工作人员介绍,驰名商标的评定有2个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中级以上法院。

  据了解,自从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改以往“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做法,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做法。目前,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案件,向有关部门(国家工商总局、法院)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有关部门会给予是否驰名的认定。但是,这些认定都是只对个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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