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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卡被收全天停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7: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我认为丢了停车卡就要交纳24小时的停车费,这绝对不合理。”年轻的车主王先生今天在东城法院的法庭上说。因为停车卡丢失,他被东方广场停车场按停车一天收取了120元停车费,他起诉要求废除这条不合理的规定。

  今年2月3日,王先生在东方广场地下停车场取车时发现丢失了停车计时磁卡。王先生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停车场管理员说按公司规定,丢了卡就按停车24小时计费
,收取停车费120元。交涉了2个小时后,王先生只得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但他随后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了东方广场有限公司。

  “停车磁卡应包含了相应信息,具有电子记录功能,停车场的微机设备可以查出车辆出入情况。我事后还要求提供当天的监控录像,证明实际停放时间。而东方公司停车场的答复说,由于我当天没有要求提供监控录像,所以录像在3天后已经销毁。”今天王先生在法庭上大声朗诵《消费者保护法》,他要求东方广场退还强行收取的停车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00多元,并赔礼道歉,取消停车管理规定中“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被告东方广场则强调自己在管理中的难处:“有的司机以丢卡为由欺诈,随意缩短停车时间。如果我们要调取每辆车的停车记录,长安街恐怕要堵塞!”东方广场认为王先生存在丢卡过错在先,而停车场的规定是必须和必要的。但被告代理人也表示,这起纠纷发生后,东方广场已经修改了停车规定,司机丢了卡不再按全天收费了。由于王先生不同意调解,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专家认为

  “顶格处罚”条款无效

  “停车卡丢失按全天收取停车费。”“丢失高速公路入口凭证,司机按道路全程交费。”这种经营者单方制定的“顶格处罚”的规定并不少见。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无论是消费者在停车场停车交费,还是司机在高速路交费行驶,双方都形成了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该遵循交易的公平原则,经营者提供多少服务,消费者交多少钱,双方据实结算。而经营者规定,如果停车卡等凭证丢失,都要顶格收取费用,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这条规定由经营者单方制定,没有和消费者协商,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显失公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无效条款。”

  “如果经营者有难于管理的地方,应该通过改进管理,提高技术来解决,而不能通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制裁’消费者来解决问题。”邱伟张玺

  实习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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