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体性事件如何“开放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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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7:46 时代信报 | |||||||||
潘三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欧阳淞3月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由征地等问题引发的群 体性事件偶尔在少量的农村发生,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正在进行综合治理。
按照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的分析,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具有 非对抗性,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 中国目前正处于人均国民收入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经历过这样一个“ 既是黄金的发展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的转型阶段,社会阶层的变动分化,直接表现为社会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与 重组,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对立关系显形化,成为这一时期个体利益矛盾和群际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 “黄金的发展期”与“矛盾的凸显期”同时并存,说明矛盾既由发展引起,也应当能够通过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得到妥善解决 ,说明群体性事件既有由中国国情决定的特殊性,又有由世界现代化进程决定的普遍性。因此,对于这一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 件,不能条件反射似的视之为“闹事”、“作乱”,更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反恐”手段或专政手段予以严厉处置。 群体性事件虽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却由于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使事态扩大 升级。这其中既可能有主事者经验不足、预防不及时、措施不得力的因素,同时也不排除少数主事者主观上消极应对、推委逃 避甚至“有意为之”。个中的玄妙就在于,一些主事者自身就是利益冲突双方的一个方面,他们很难客观公正地协调和解决矛 盾,有时甚至故意激化矛盾,以为把事情“闹”大之后,就可以给“闹事者”扣上严重的罪名,通过严惩“闹事者”达到掩饰 自己责任的目的。今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 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故此,一些主持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和部门, 需要时刻自警和反思,看看自己能不能真正做到以民为本、公正客观,如果不能做到,则更应该想想其中的原因何在。 以开放心态治理群体性事件,还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注意疏通合法的民意表达渠道,健全和完善正常的缓 和冲突、化解矛盾的机制。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信访部门应承担起日常性的信访保障职能,并推动建立领导与群众定 期协商对话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此外,包括网络媒体 在内的新闻媒体应当成为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表达利益诉求的公共平台,这样有助于舒缓公众的焦虑与紧张,营造宽松活泼 的社会环境,建设民主和谐的社会生态。 此次中组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向中外记者分析群体性事件,本身就是开放性的一个证明。以积极开放的心态探求 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之道,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