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被误读的道路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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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7:46 时代信报 | |||||||||
●这场讨论的方向与预先的设想不在同一轨道上:学者们呕心沥血打造出的《物权法》,与民众心目中所期待的《物 权法》,竟然不是同一个概念。 ●由于立法的目的是将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历史进行一次总结和肯定,并对未来的改革发展方向作一个预期,因此 《物权法》草案更多地反映了如何以法的形式确定中国改革的既有成果。
●但民众最关心的,却是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权益: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的所有权归 属问题、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己的商品房还能继续居住吗?…… 信报记者朱彦/文 一封公开信 “击沉”了一部法律? 就在新中国首部《物权法》即将呱呱坠地的时候,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宣称《物权法》草 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 在国内绝大多数民法学家眼里,这部从1993年开始酝酿,历经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代表着历史的进步方 向,但在巩献田看来,这部草案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在草案即将接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审”的关键时刻,巩献田提出了一个在很多人看来匪夷所思的问题:这部《 物权法》究竟姓“资”,还是姓“社”? “在《物权法》制定上,要么走社会主义道路,要么走资本主义道路,绝不存在第三条道路。”巩献田在接受媒体采 访时说。 巩献田的公开信最初发表于2005年8月12日。此信经网上迅速传播,在全国引起激烈反响。 信发表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几位同志约见巩献田,向他介绍了《物权法》起草的基本情况,并表示将把他 的意见上报。 这封信同样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2005年底,国内民法学界在广州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有人带来了这封信,交给 与会人士传阅。专家们看过之后,纷纷认为巩的观点非常偏激,甚至有人指责这封信的语言风格还停留在30多年前。 民法学界内部曾经流传着一种乐观的说法:《物权法》草案会在2005年12月底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第五次审议, 在2006年3月的“两会”期间,草案将获得通过,随即以法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 之后的情况让学者们跌碎了眼镜:在2005年12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草案并没有如期接 受“五审”,并且未被列入今年3月的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这实际上已经宣告,《物权法》不可能在今年出台。 在公众看来,是巩献田的信“击沉”了《物权法》。更有人认为这个事件为中国改革路径提出了新的拷问。事实上, 《物权法》搁浅,承担了不该它承担的现实重负。 暂行政策 不宜用法律确认 就在《物权法》草案看起来将被搁置的时候,事情有了转机。 3月1日,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审议制定《物权法》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一位负责人表示,今年,法工委还将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 该负责人的发言被普遍解读为,立法机构将以更加慎重的态度,来制定这部关系到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 “这是一件好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说,“不管反对者的意见 是否正确,以慎重的态度对待《物权法》,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益的珍视。” 在立法目的上,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达成了共识:用法律的形式,将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成果确定下来,从法律制度 上保障改革的深入发展。 不过在起草过程中,参与起草的学者又同时意识到了另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目前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社会矛盾正在 涌现,很多社会问题尚未找到最优的解决方式,一些现行的制度仅仅是权宜之计。如果马上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并不 见得是明智之举。 所以从一开始,《物权法》草案就倍受争议。 “草案中有不少条文,民法学界内部都存在着不同意见,甚至连《物权法》中最基本的概念——物权——应该如何定 义,直到现在仍然争议不断。”一位学者说。 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草案并未能做出明确规定。赵万一教授介绍,政府对房屋等私人财物进行征收、征用后的补 偿问题,是起草时的难点之一。目前,草案中只是笼统的表述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对如何补偿、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等 问题都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留下余地无疑是明智的,但草案在可操作性上却打了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