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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与公众的预期太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7:46 时代信报

  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据了解,在40天内,相关部 门共收到人民群众的意见11543件。

  《法制早报》提供了一组相对应的数据。该报在北京、广西、广东、浙江、江苏、黑龙江等地对《物权法》的认知度 做过一个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很多民众并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72.5%的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 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权利质权)一无所知。

  艰深晦涩的法言法语让普通群众望而却步,只剩下一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耐着性子钻研草案。

  “这说明我们的准备还不够充分。”赵万一教授说。

  即使如此,全社会关于《物权法》的讨论仍然非常热烈。“看不懂”草案的群众仍然以自己有限的法律知识,去议论 与自身生活最为贴近的权益:征地后应该如何补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还能继续居住吗?……

  一些细心的学者发现,这场讨论的方向与预先的设想并不在同一轨道上。这是一种非常尴尬的状态:学者们辛苦数年 、呕心沥血打造出的《物权法》,与广大民众心目中的《物权法》,竟然不是同一个概念。

  由于立法的目的是将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历史做一次总结和肯定,并对未来的改革发展方向做出一个预期,因此草 案更多地反映了如何以法的形式确定改革成果,理论性很强。

  而民众最关心的,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权益: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具体的物权制度,带有很强的实践性。

  一位学者这样评价这种尴尬局面:“我们努力了这么多年,终于研究出了如何实现科学饮食,均衡营养搭配,可拿到 社会上一问,老百姓更关心碗里能不能天天有肉。”

  有人认为,虽然民众的意见不可不顾,但立法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理应由长期从事学习、研究与实践 的专业人士为之。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快地集中专家意见,从而就原则性问题达成一致。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认为,一部优秀的法律,应该尽量反映民众的预期。“专家研究的方向与民众的 预期之间,肯定会有差异。我的感觉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多的考虑后者。如果与民众的预期相差太远,有可 能会犯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即使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恐怕也很难得到有效的遵守。”

  《物权法》

  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从草案向社会公布开始,围绕《物权法》的各种争议一直没有停息过。对草案中所确立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民众表 现出了各种担忧。最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是,《物权法》会不会最终沦落为保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工具?

  巩献田同样怀着这种担忧。他在公开信中做了一个很贴切的比喻,“穷人的打狗棍不能和富人的宝马别墅一样保护” 。

  这种观点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共鸣。很多人认为,既得利益集团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财富,但这些财富并不全是他们的合 法所得。法律应该更多地保护穷人,因为他们的财产来之不易,而且几乎都用于维系最基本的生活。

  对这种“区别对待私有财产”的思想,民法学界大都不认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说:“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是一个最基本的准则,如果要按阶层‘区别对待’,实际上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这是不可取的。”

  赵教授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实质上是希望《物权法》草案能够保障社会公平,确保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同时杜 绝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等社会丑恶现象。

  “这种希望没有错,但这不是《物权法》能解决的问题。《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赵教授认为这是对《物权法》功 能的误读。

  在赵万一看来,《物权法》的最大作用,是维持现有的、静态的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至于其他问题 ,《物权法》无法解决。

  “很多人有一种误解,好像只要是装在每个人口袋里的钱,《物权法》都会保护。实际上,《物权法》保护的,只是 人们口袋里的合法收入,对那些通过非法渠道取得的财产,《物权法》并不保护。但是,这些钱是不是合法收入,《物权法》 不可能做出准确界定。这是其他法律的工作。”赵万一说。

  草案公布后,赵教授从报纸上读到了民众对于草案的许多意见和看法。 “几乎每家报纸都对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做 了归纳。我发觉‘建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能否续展’,可能是民众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个问题其 实并不属于《物权法》的范畴,它更适合由《土地法管理法》等法律来解决。不难看出,民众对《物权法》有一些误解,期望 值太高。”

  赵教授认为,在草案发布前,各地媒体对草案的宣传铺天盖地,有的甚至夸大了《物权法》的作用,拔高了民众对草 案的期望和要求。

  “我觉得,不管是立法者还是民众,都应该以一种理性的态度来看待草案。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推迟出台并 不是件坏事,毕竟大家都有了缓冲时间,能够静下心来思考。”赵教授说。

  法律

  不能与传统道德冲突

  在国际上,目前立法技术发达,民法体系完备的国家大都是资本主义国家。在《物权法》草案制定过程中,起草者从 国外民法典中借鉴了许多经验,草案中的不少概念和制度都属于“舶来品”。

  据赵万一教授介绍,草案中明确了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即对某物保持公然、和平的事实占有状态达到一定时间 后,物权占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作为一项源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古老制度,“取得时效”在传统民法中是和“消灭时效”对应存在着的。我国在清 朝时期就有关于取得时效的零星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受前苏联民法典影响,我国《民法通则》中只确定了消灭时效(即诉讼 时效),并未确定取得时效。

  据重庆市季霖律师事务所朱律师介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从物权的角度讲,消灭时效为所有权人行使权利规定了一个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法律不予保护。举个例说, 王某的杯子丢了,被李某捡到,李某长期、和平地占有着这个杯子,而王某丧失了信心,放弃了寻找。按现行法律,一定时间 后,王某的所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假如不确定取得时效,这时候就会出现一个尴尬——这个杯子究竟算王某的财产,还是算 李某的财产呢?如果另一个人想从李某手中购买这个杯子,这种交易受法律保护吗?这会造成财产状态的不确定,限制商品经 济的发展。”朱律师说。

  但在“是否应确定取得时效”的问题上,我国民法学界内部历来存在着很大分歧。反对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是不道 德的,应该受到抨击——因为它和传统道德体系中的“拾金不昧”背道而驰。

  “如果和平地占有一段时间,物品就归捡到的人所有,那群众拾金不昧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伤害,带来很坏的负面影响 。”反对者说。

  正是由于这些先进的“舶来品”与传统道德观念发生冲突,《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历尽波折,学者们为此倾注了大量 心血。

  在赵万一教授看来,如何在先进经验与传统文化中找到平衡,是《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最大的难点之一。

  “《物权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在借鉴现代法制精神的同时,一些传统民俗、传统习惯应该在其中得到体现。” 赵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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